简化流程的“微信庭审”需在发展中改进完善
(原标题: “微信庭审”需在发展中改进完善) 杨维立 日前,最高法院在宁波召开中国移动微法院试点推进会,据《浙江日报》报道,自4月1日起将移动微法院试点范围从浙江扩大到北京、辽宁、上海等12个省(区、市)辖区内法院,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、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、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。 移动微法院,是浙江省余姚法院首创并推广到全省的一款可以让公众“微信打官司”的小程序,用人脸识别、电子签名、实时音视频交互等技术,实现民商事一、二审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在线流转,原被告不用到现场就能远程参与庭审。事实表明,此举可谓好处多多。比如,方便群众、提高司法效率、缓解审判资源的不足等。当然,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,对“微信庭审”而言,同样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和完善。 首先,“隔空”庭审模式下,如何落实“谁执法谁普法”。对诉讼参与人来说,不可能所有人法律意识都很强,所以为了确保“微信庭审”效果,法院不妨从立案开始,有针对性地帮诉讼参与人“预习”法律常识。在微信上可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,多角度地向诉讼参与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及典型案例。同时,还可邀请律师、大学法律专业师生担当普法志愿者,在线与诉讼参与人互动,接受咨询,答疑解惑。这样做不仅可为接下来的庭审打好基础,而且司法流程和法治观念可以通过这样的“普法课”得以传播,诉讼的效果就会更理想。 其次,,“隔空”庭审模式下,如何保障司法的严肃性和仪式感。司法实践中,有些违规的情形令人担忧:有的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抽烟,有的躺在床上开庭,有的在网吧、商场参加庭审,严重影响了“微信庭审”程序正常有序进行。对此,法官却面临着两难选择:放任诉讼参与人失范行为,无疑损害法律严肃性,而逐一纠正又将影响庭审效率。笔者以为,为更好地保障庭审效果,有必要在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设置“微信庭审”场所,这样做的好处是,可授权专门人员在场维持庭审秩序,督促诉讼参与人遵守庭审纪律。 其三,“隔空”庭审模式下,社会公众如何实现知情权。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所言:“微信庭审和视频远程审判相比,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让公众参与到审判过程中来。”笔者的期待是,“微信庭审”早日实现与庭审直播对接,以接受公众监督。同时,加强特约监督员队伍建设,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退休老法官、资深律师参与庭审考评,监督“微信庭审”。客观上,微信能够有效降低监督成本,而且监督不受地点限制。法院敞开胸怀,搞好制度设计,引入公众监督这个“同盟军”,为“微信庭审”当好“啄木鸟”,就能有效保障庭审质量。 “微信庭审”只有在规范中推广和发展,移动微法院的步子才能够更加稳健。
本文来源:北青网-北京青年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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